有人说,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会有矛盾。有各种矛盾,就有个人的各种感受和评价,有对外物的评价就有善恶认定。人们希望生活在一个全部由善的事物所构成的世界,消除了恶的存在,由此社会的道德状况就完全是善的。实际上道德的发展离不开恶,道德也是在善与恶的辩证运动中不断得到发展的。
(一)辩证理解恶在道德进步中的作用
人们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希望将自身认定的恶加以根除。西方基督教学者根据神义论,认为上帝是善的,其不可能创造一个有恶的存在的世界,因而从多个角度论证一个绝对是善的世界。阿奎那提出了一个著名命题,恶是善的缺乏。恶在本体层面并不存在,恶是善的事物某些应有的方面没有得到体现。如一个正常初始的婴儿应该四肢健全,但如果小孩在出生时缺了一只手,就被人们看做是不好的是恶的。
在中国宋代出现了程朱理学。以朱熹为代表的学派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理气结合的产物。所有的人都蕴含有同一个天理,都秉持有与生俱来的良善的秉性。但人在后天容易受到物质欲望的干扰,会对自身提出过多的欲望。发自于自身的欲望会促使人违背天理的约束,因而需要通过存天理来灭人欲。
但实际上恶在理论层面不能被视而不见,在实践层面也是不可能被消灭的,恶也并非一无是处。
社会中不可能由绝对善的事物构成。善恶是相对立的两个概念,缺少其中一个另一个也不能存在。
善恶有多重界定的方法,如果依据自然主义伦理学派的界定,可欲为之善,符合能够满足于自己的欲求的事物,那么必定还有不符合不能够满足于自己欲求的事物;如果根据功利主义学者的观点来对善进行界定,能够给主体带来更多积极的效果的事物称之为善,那么必然存在一些不能给主体带来好的效果甚至是带来负面的后果。如果以马克思主义观点以有利于全体群体成员的利益的界定为善,必然会存在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小集体的短期利益与全体成员的长远利益的矛盾。
恶既然不可否认消除,那么我们就有必要辩证地看待它。
在一些学者看来,与个人相关的属于私人领域,其是不好的,是恶的,是应消除的对象,要兴公灭私。但我们看到欲望对调动个人物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发展等起着一定程度积极的作用。
韩非所在的法家认为人性是恶的,人因为有欲望,正好可以利用人的欲望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他认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欲求,有人追求物质欲望的满足,有人追求名声权势等精神层面的事物,但统治者正好可以通过人的这种特性,一定的措施在利出于一孔的情况下引导人们投入到从事耕种、战争两个职业活动中。生产出更多的粮食交给国家使得国家富强,作战奋勇杀敌保家卫国使得国家强大,国家则保障民众拥有一定的物质财产、荣誉地位。
曼德维尔提出私利即公益。
下水道的存在净化了其他部分的环境、图画中的阴影衬托出其他部分的美好、阿奎那讲到一些事物的死亡维持了另外一些事物的生命存在。
一些所谓的恶特别是特定统治阶级认定的恶实际上为善。如奴隶主将奴隶看做是自己的工具,当奴隶试图要求摆脱对奴隶主人身依附关系、要求与奴隶主享有同等权利时这种思想和行为就被奴隶主认为是大逆不道。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是一种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工人阶级要求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占有被资产阶级看来是邪恶的。
善恶是相对的。在一定时期被认为是恶的事物在另一时期被认为是善的。在一定的区域、民族、文化中被赋予特定善恶定性的,在其他区域民族文化中可能给予相反定性。
从可欲为之善,可以看出一些人将自己欲求的事物当作是善的。人们有欲望才有追求,如果人们没有欲求了,也就意味着没有可追求的事物了,社会也就停滞了。
恶的影响也不是绝对的,也有积极的意义。阿奎那从本体论层面谈论恶的必要性,就如一种事物的灭亡以自身的生命为代价带来其他事物生命的维持,没有其他事物的死亡以之为死亡的事物也不可能存在,死亡是人、事物所憎恨的恶,但却成全了人、其他事物的善。人类社会中有时需保全整体的利益,不得不舍弃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如战场上为掩护大部分主力部队转移,留下少部分部队殿后以阻击敌人的追捕,即使牺牲所有人仍也要尽可能完成任务。
讨论:由安徽小岗村开启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什么能够迅速改变小岗村缺食少喝的状况,迅速推广后改变中国农村落后的面貌?
(二)善恶观念的碰撞与澄清推动道德观念的更新
人们的善恶观念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人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科技发展、与外界交往的垮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而不同的善恶观念会彼此碰撞,什么是真正的善哪些属于真正的恶会得以不断澄清。
随着与外来的交往逐渐的增多,人们会逐渐接触到外来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理念,从而对自己原有的已经习惯的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善恶观念产生影响。
同性恋除罪化、疫苗接种越来越被人所接受。
从人们对商业的态度,经由不同观念的相互碰撞,一些观念得以澄清。
人们的义利观越科学。对行为的善恶评价,有强调动机的,有强调结果的。儒家传统对我国影响比较大,其强调行为的动机一定要符合道义的要求,要义以为上,有时甚至要舍弃功利,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而不计其功,甚至必要时为义可以舍弃生命,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也。义我所欲也,生也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并,舍生而取义也。作生意被称为作不好的事情,商人被称为奸商,有无奸不商等说法。西方中世纪把经商牟利也看作恶。后来加尔文提出天职观,认为每个人的职业都是来自于上帝的安排。因而做生意也是上帝的安排。在把职业神圣化的同时,也为经商牟利的除罪化并使之合理化提供了论证。后来进入工业社会我们发展市场经济,一些新的观念被引进,如在商言商、牟利和道义在一定形式上可以两分。我们现在提倡效率和道义要兼顾,让经济人和道德人能够统一。
对于孝的理解古代有照顾父母、继承香火、不违、不远游等要求,现在很多年轻子女到离家很远的地方谋生打工,不远游每日请安做不到了。讲究人格平等、个性独立、行为自由,因而父母与子女严格的不违也不能成立了。相反通过出生男性继承人来继承香火更是不能成立,以前道德法律认可提倡的男子可以休妻娶妾等在现在更被认为是道德的背叛和对法律的违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科技发展澄清了人们对某些方面的恐惧,使得以前人们认为是恶的观念发生改变。如以往人们认为乙肝病人会通过共同使用餐具而相互传染,因而认为乙肝患者进入公共场所就餐是一种对他人生命健康负责的不道德行为,而当下人们发现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通常的接触并不会被乙肝患者所感染。因而人就逐渐消除了对乙肝患者的恐惧,对其偏见定性也逐渐改观。
一些局部环境、情形下的举动是否可以认定为善,如说谎,事急从权,一些人认为可以,但还有些人认为不行。如康德就认为行为理念必须发自于自己,必须具有可普遍化的特征。
一些数字承载着特定的神秘力量,与善恶相连。如部分中国人认为四、十八不好,西方人忌讳星期五、十三。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已经不再认为数字背后运作神秘力量,能够充当善或恶的载体。
人与人之间应当平等的对待,从看作是奴隶主的奴隶财物、会说话的工具到一定观念形式下的平等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到近代的用法律条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消因血缘、民族、种族、身份、等级等先天性因素所造成的事实不平等。
杀生是否是一种恶,佛教徒看来是恶,因为不同生命之间相互轮回;但对基督教伊斯兰教而言,人是万物的灵长,人在等级上高于其他事物,对其的杀戮并不是恶。在中国一段时间为了保护耕种土地的工具(耕牛)也把宰杀耕牛定为犯罪,当下已经不这样认定了。一些人对宰杀犬类非常反感,甚至到江苏徐州广西的玉林的狗肉节来加以反对。当下很多人更加宽容,认为是否吃狗肉是个人的一种个人爱好,与道德与否并不相关。
用人祭祀、人殉逐渐被废除。
刑讯逼供被逐渐废除。
(三)扬善抑恶的评价和行为推动道德行为的进步
更需要通过实际的行动促进趋善避恶扬善惩恶等行为出现,使善恶观念在社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仅仅有观念上对善的认知对恶的感悟还是远远不够的,良好的道德观念要想在社会中得到认可提倡推广,还需要被人们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并借助于社会中不同层次的主体如个体、群体、组织、国家等的具体行动来趋善避恶、行善止恶、扬善抑恶。
有必须要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各种好的善恶观念内化于心,在社会生根。
不同主体要通过具体行动扬善抑恶。个人严格约束自己、自我表率、示范他人。社会借助社会舆论,积极弘扬善的理念,谴责恶的思想和行为;政府通过法律制度,褒奖善行传播善的理念,惩治恶人恶行,威慑恶的行为再次出现。
南通好人不断涌现,是有原因的:个人积极作为,社会提倡鼓励,政府奖励保障。
立法打击违法犯罪假冒伪劣。打击学术造假如惩处翟天临。
酒后驾驶现象之所以逐步减少,与社会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戒力度有关。因为其不仅扰乱正常驾驶秩序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也会危害社会他人的安全,是对自己、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个人对酒后驾驶严厉处罚的畏惧、社会舆论的关注谴责、政府执法机关的惩戒使得一种对社会安全危害极大的行为被迅速遏制,人们逐渐有不自觉变成自觉地践行良好的驾驶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思考题:
为什么特定的恶有时也能对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