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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课程——《民法总论》
2023-01-05 15:53 于飞  中国政法大学 审核人:   (点击: )

前 言

2019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建设了第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完善以专业课程为基点,以通识课程为核心,以实践类课程为突破的三位一体课程思政体系,打造“一学院一特色”“一专业一特色” “一教学组织一特色”“一课程一特色”“一教师一特色”的法大课程思政建设体系,第一批共立项85门课程。

即日起,我们将以系列推送的形式,对课程思政示范课的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展示,敬请师生关注!

课程思政示范课

重点建设课程

《民法总论》

课程思政建设负责人:于飞

《民法总论》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开设的法学专业必修课,主讲教师为于飞。

于飞自2004年入校以来,长期为学校本科生讲授民法总论,教学效果好,曾两次被学生评为“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

入选校课程思政示范课之后,于飞老师在学院、研究所及其他学科教师的支持下,积极开展了课程思政的探索。

一、课程设置概况

该课程以民法体系中的总论内容为基础,将民法中的基本规则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总结排列在民法体系最前面,对民法各分编及民事特别法,都起到统率及一般法的作用。

民法研究所教师一同进行民法总论的集体备课,充分研讨民法总论当中的思政要素,探索将思政要素与专业理论相结合的方式方法,研究通过民法知识讲授使学生自然深入地接受思政内容的路径。以上集体备课对民法总论课程思政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民法总论》课程的德育目标

0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民法总论》课程,使学生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是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在民法基本原则及民法具体内容中的体现,理解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地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

02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民法的本质

通过《民法总论》课程,使学生通过民事主体制度的学习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制度特征,认识到人是民法的目的,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最终目的。

03 自由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

通过《民法总论》课程,使学生通过法律行为制度的学习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特点,深刻认识人的意思自由在市场经济顺畅运作中的价值。

04 权利受保护与权利受限制的平衡

通过《民法总论》课程,使学生通过民事权利及诉讼时效制度认识到权利及权利保护对主体的重要意义,同时认识到世界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权利需要与相应限制及责任相结合,从而培养起学生的责任心。

三、教学中与思政元素的结合

2020年秋季学期,于飞老师在法学一年级学生民法总论课程中,进行了法学知识与思政元素相结合的积极探索。

01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契合

《民法典》第1条规定,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民事基本法律的典型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的直接结合,使从民法总论角度阐述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正当性及丰富内容。在课堂上,于飞结合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深度阐发;既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也使民法实施受正确价值观引导,学生深受教育。

02 在民法基本原则讲授中突显高度思政

我国《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中有七个基本原则条文,其中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直接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其他如权益受保护原则与以人为本直接关联,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关,绿色原则与生态文明及绿色发展相关。以上民法总论课中的重要思政要素,在民法总论课程上得到充分发掘和充分表达,使学生在学习民法基本理论中得到思想品质上的提升。

03 法律行为及代理是民法总论的核心内容

在该部分中,特别能够体现自由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而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及其运行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市场主体能够依自己的自由意志追逐自己的个体利益,这种自由意志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法律行为制度,自由意志所获得的利益也靠法律行为来保障。民法总论的一半课时,都在围绕法律行为及代理展开,充分阐释了“自由”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04 案例教学与思政教学的结合

思政教学容易流于空洞,而民法的根基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及处理案例。因此,民法总论课程探索将案例教学与思政内容相结合,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及其妥当解决,使学生能够深入体会、理解并把握应用思政要素,深刻理解领会平等、自由、公平、诚信这些法律价值和思政要素如何实现于人间,实现于社会的技术路径为何。民法总论课程结合案例进行了思政研讨,受到学生的广泛好评。

在今后的教学中,将进一步努力发掘民法总论课程中的思政元素,将思想品质与法律职业技能密切结合,努力培养出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高素质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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